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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冯甲民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民,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冯甲民,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法定代表人路超奇。原告冯甲民诉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