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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0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敬春与高爱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春,高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00970-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春,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爱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黄敬春与高爱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的房屋归被告高爱花所有;二、被告高爱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敬春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黄敬春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高爱花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黄敬春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敬春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黄敬春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