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文红与王金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王文红。委托代理人王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生。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红与被告王金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红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