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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文立、吕荣与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立,吕荣,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928号原告吕文立,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青年东街**号,无业。原告吕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申世飞,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0案受理原告吕文立、吕荣与被告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文立、吕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文立、吕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吕文立、吕荣。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