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文立、吕荣与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立,吕荣,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928号原告吕文立,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青年东街**号,无业。原告吕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申世飞,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0案受理原告吕文立、吕荣与被告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文立、吕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文立、吕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吕文立、吕荣。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