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佰旭与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旭,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陈佰旭。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陈佰旭与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佰旭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存于滦平县人民法院处的标的款人民币300000.00元整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佰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北京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滦平县人民法院处的标的款人民币300000.00元整。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