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红与被告孙仅常、申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孙仅常,申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206-1号原告王爱红,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苑小区,居民。被告孙仅常(曾用名:绳大勇),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皇亭花园A区,居民。被告申连英,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皇亭花园A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红与被告孙仅常、申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王爱红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郯房改字第220002160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爱红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郯房改字第220002160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