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碌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晋武与甘肃腾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武,甘肃腾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刘 晋 武 与 甘 肃 腾 泽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认 合 同 效 力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碌民初字第23号原告刘晋武,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霞,甘南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腾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益亮,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祖言礼,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辉,男,土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托代理人叶艺方,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武诉被告甘肃腾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晋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晋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原告刘晋武承担。审 判 长 严银海审 判 员 刘晓刚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彩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