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