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印乾,戴华,冯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国际中心裙楼一、二层。负责人姚红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沈佳丽,该公司职工。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塔南路与南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吕印乾,总经理。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关湘平,总经理。被告吕印乾,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戴华,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冯玉珍,女,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印乾、戴华、冯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锦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印乾、戴华、冯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6元减交为334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