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应按离婚纠纷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