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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应按离婚纠纷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