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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阮春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春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371号罪犯阮春生,男,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春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2012年11月、2014年1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阮春生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2015年8月经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认定为病犯,同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春生系病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缴纳部分罚金,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春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