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文明与马伟、骆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明,马伟,骆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84号原告:章文明。被告:马伟。被告:骆伟忠。原告章文明与被告马伟、骆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马伟、骆伟忠立即返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2日,被告马伟向原告章文明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月利率为2.5%。被告骆伟中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赔偿金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后被告马伟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日,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文明借款人民币33000元、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骆伟忠对被告马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伟、骆伟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