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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敏、景慧明等与武汉汇鑫联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敏,景慧明,武汉汇鑫联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敏。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慧明。委托代理人:XX,湖北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汇鑫联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中南国际商务公寓*单元*层*室*座****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第*幢*单元*层B(1)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敏、景慧明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汇鑫联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景慧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漆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