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军俊、魏波与魏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51号原告:魏军俊。委托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波。被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落3号。负责人:熊焰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俊诉被告魏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军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90元,由原告魏军俊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