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118号原告祝某某,女,198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贾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