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荣伟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伟,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赵荣伟,男,55岁,1960年7月6日,汉族,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吉大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大厦学海街781号A座1406室,法定代表人徐达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原告赵荣伟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张洪喜以其所有的车号为吉AGQ8**号保时捷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找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洪喜所有的车号为吉AGQ8**号保时捷轿车车籍;二、冻结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