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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严文均与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428号原告严文均,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毛明露,男,汉族,遵义县人。原告严文均与被告毛明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将诉请费用向其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文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文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黔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