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赵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赵某被告赵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