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988-1号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伟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张明、章万秋,均系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祝平。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18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