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胡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