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