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