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剑英与童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剑英,童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317号原告丁剑英。被告童康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剑英诉被告童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剑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剑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剑英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