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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云志与王国栋、陈顼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志,王国栋,陈顼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893-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志,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国栋,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顼珊,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栋、陈顼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