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茂云与被告左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茂云,左治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袁茂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治荣,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廷顺,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茂云与被告左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茂云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茂云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袁茂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