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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艳明与被执行人卢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明,卢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马艳明,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卢琳,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生,大连振兴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马艳明与被执行人卢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43220元、执行费784元及迟延履行金。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7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