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赵卫华与张青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华,张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华,男。被执行人:张青生,男。本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卫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青生的存款1044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