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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章宪申请执行张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吴章宪,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启龙,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章宪与被执行人张启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启龙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启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启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启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的的银行存款50000元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