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淑珍与赵永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赵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汉族,1941年2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上诉人宁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三初字第2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某以与被上诉人赵某的矛盾已化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某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宁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莲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