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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廖维文与焦洪、焦元友、何应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维文,焦洪,焦元友,何应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维文,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洪,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元友(又名焦元静),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应琴,女。再审申请人廖维文因与被申请人焦洪、焦元友、何应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维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