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铖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铖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何瑞菊,陈小木,叶东,周国凯,凌晖,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357号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李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铖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瑞菊。被执行人陈小木。被执行人叶东。被执行人周国凯。被执行人凌晖。被执行人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徐州铖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何瑞菊、陈小木、叶东、周国凯、凌晖、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390479.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8月15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