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波、吴庆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波,吴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110号申请人:郭波,男,汉族,1958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吴庆山,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郭波、吴庆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波、吴庆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郭波赔偿吴庆山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258.81元,于2015年11月5日支付;二、郭波、吴庆山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