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胡桂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靳国长,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付先如,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与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怡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顺公司诉称:舒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是舒怡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设立的,从事枞阳县横埠森韵承建枞阳县横埠森韵·滨XX府商住楼开发项目。2014年9月16日,万顺公司与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将该商住楼项目的1-9号楼的可视门对讲系统、底层楼梯间入口钢质楼宇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万顺公司承建,协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工期、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及技术资料等内容。万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地履行了义务,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现要求判令:一、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立即给付欠万顺公司的工程款16328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以816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以1551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负担。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未予答辩。万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万顺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万顺公司的身份情况及经营资格。二、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证明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的身份情况。三、《协议书》复印件,证明:1、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将森韵·滨XX府1-9号楼的每户对讲黑白型设备、路线系统、底层楼梯间入口钢质门等工程发包给万顺公司施工;2、双方就工程范围、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项达成一致。四、《单项工程验收交接表》复印件,证明万顺公司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五、清单复印件,证明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应向万顺公司支付工程款163280元。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万顺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万顺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舒怡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在枞阳县横埠镇开发建设了“森韵·滨XX府”小区。2014年9月16日,万顺公司与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将该商住楼项目的1-9号楼的可视门对讲系统、底层楼梯间入口钢质楼宇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万顺公司承建,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可视对讲系统500元每户、钢质楼宇门450元每平方米。工期自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完成、工程款经有关验收合格后付造价的50%;验收三个月后付至95%;余款5%作为保证金,年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同时还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保修及技术资料等内容。万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工并通过了验收,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经万顺公司多次催讨,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拖欠不付,由此成讼。另查明:201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2015年2月5日为5.6%。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万顺公司与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履行各自义务。万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可视门对讲系统、底层楼梯间入口钢质楼宇门安装工程,且工程经验收合格,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即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不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万顺公司要求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328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以816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以1551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系舒怡公司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公司即舒怡公司公司承担,故对万顺公司要求舒怡公司承担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舒怡公司、舒怡公司枞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枞阳县万顺房屋售后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28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以816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从2015年2月5日起,以1551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支付利息,息随本清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