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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史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史国平,史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7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国平,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史红梅,系被执行人史国平的妻子,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国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960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264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9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承担本案受理费12825元,申请执行费12263元等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国平妻子史红梅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被申请人史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收入属本案被执行人史国平与被申请人史红梅共同所有。应用以清偿被执行人史国平所负债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申请人史红梅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1534.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史红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昊杰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