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素兰与钟晓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素兰,钟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汪素兰。被执行人钟晓艳。申请执行人汪素兰与被执行人钟晓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晓艳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汪素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晓艳支付申请执行人汪素兰案款共计50463.6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钟晓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晓艳在本院辖区内的房管、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钟晓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463.6元及相应的利息,现被执行人钟晓艳尚欠申请执行人汪素兰50463.6元及相应的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钟晓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汪素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