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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五与被告宋丽萍、宋瑞楼、焦宗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五,宋丽萍,宋瑞楼,焦宗华,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徐忠五。委托代理人:杨均芳,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丽萍。被告:宋瑞楼。被告:焦宗华。被告:陈磊。原告徐忠五为与被告宋丽萍、宋瑞楼、焦宗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宋丽萍、宋瑞楼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宋丽萍、宋瑞楼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忠五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57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