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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鲁某某,住承德市。被告安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