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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灿与梁灿、叶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灿,叶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02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被告:梁灿。被告:叶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灿、叶祥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