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中义与宋解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王忠(中)义,男,1967年出生。被告宋解放,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义与被告宋解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王中义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