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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进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细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进,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进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