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沙石经营部与泸州市江南建筑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砂石经营部,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组织机构代码:L1779001-3。负责人罗元洪。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建设街66号A幢。负责人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砂石经营部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砂石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砂石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