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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波、刘海宇、张运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波,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宇,女,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运良,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波、刘海宇、张运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余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11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185558.62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31日)。二、被执行人刘海宇、张运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046元,本案执行费832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3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