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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厉洪银与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洪银,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584-1号原告厉洪银。被告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法定代表人刘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洪银诉被告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洪银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洪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