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雪松、张敬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雪松,张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雪松。被执行人张敬卫。本院审理的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雪松、张敬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雪松在金融部门存款604016.86元(其中借款本金424600元、利息168586.86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833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敬卫在金融部门存款602891.86元(其中借款本金424600元、利息168586.86元、诉讼费1375元、执行费8330元),或冻结其在申请执行人处70万元的股权。三、对实际冻结、扣划后的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