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熊代顶、黄永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代顶,黄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县。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代顶,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永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熊代顶、黄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88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熊代顶、黄永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