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崇与被告郑宇涛、郑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崇,郑宇涛,郑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29号原告丁崇被告郑宇涛被告郑宇峰原告丁崇与被告郑宇涛、郑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崇诉称,2015年1月20日,被告郑宇涛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从我这里借款20000.00元,被告郑宇峰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宇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郑宇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丁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胜审 判 员 赵志凤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