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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栾某甲,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栾某乙,农村居民。被告方某,农村居民,(平度宾馆餐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甲与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栾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