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栾某甲,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栾某乙,农村居民。被告方某,农村居民,(平度宾馆餐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甲与被告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栾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