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恩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