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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恩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