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永军,南京市六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和洲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军、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2011年底,我与被告在天长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赵某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辩称:我同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因此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赵某甲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天长打工相识,双方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被告属招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家庭,婚前基础较为牢靠。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当事人如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遇到矛盾时积极沟通,共同努力解决,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赵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和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