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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子哲、王青梅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子哲,王青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陈子哲,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恒英,农民。被申请人王青梅,农民。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陈子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青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陈子哲与被申请人王青梅系母子关系。2010年1月,申请人父亲陈应传因病去世;同年6月,申请人母亲王青梅无故走失;2013年4月12日,在宿迁日报登报寻找被申请人无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青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青梅,农民,其与申请人陈子哲系母子关系。2010年6月,王青梅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4日登报发出寻找丁雪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青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泗洪县太平派出所、泗洪县太平镇大兴居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青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在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应宣告王青梅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青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