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利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温岭市金利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保字第16号申请人: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优勤。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利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有仁。申请人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利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泽国镇山坑村的厂房一间(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313**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利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泽国镇山坑村的厂房一间(房权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31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搜索“”